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二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等三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四在车站内擅自摆摊设点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五在车站、列车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六在列车车厢内进食七在车站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九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运营单位有权劝阻醉酒者和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进站乘车。第四章安全与应急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安全管理、巡查与检查、设施安全维护等安全运营制度。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轨道交
f通设施设备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紧急疏散照明、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不得在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场所保证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正确、清晰、完整、醒目。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遮盖、污损、擅自移动各种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通讯频率七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八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