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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马懿2013年12月15日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公安、消防、卫生、价格、安全生产监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f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严格规范运营服务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第二章运营服务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营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一制定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运营秩序三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四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五保障车站运营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并维护车站和列车的环境卫生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第九条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文明服务。第十条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市交通运输行
f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设置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联运保障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道路旅客运输等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实施联运保障工作。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负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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