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等需要协助运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第十三条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和残疾人按规定可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兑付。第十五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预案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可以采取控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范
f行为的投诉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三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相关规定接受、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环境卫生。第十八条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运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按照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全程票价5倍以下票款。第十九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三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四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五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六重量、体积、长度超过规定的物品七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的其他物品。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由运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予以明示。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配合运营
f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扰乱公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