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行使权限;三本公司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任何贷款性融资、债务担保等;四被投资企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等事项。五涉及上述及其相关重大事项的合同、章程的修改;六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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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核实年度经济效益,及时催收应得投资收益。长期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提请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对公司的长期投资进行审核,上报董事会。对审核中出现的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定长期投资是否减值,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被投资方如果有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决议现象,公司应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公司外派的股东代表、董事或监事应积极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以全面了解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保证其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或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被投资单位经营期届满;(二)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三)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四)合同规定投资中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作出收回或核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一)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二)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三)被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投资转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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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资决定、投资合同或协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应作为备查文件给予存档,保存期为十年。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负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