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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的程序及审批权限,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四条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外投资由证券投资部会同公司其他部门进行前期调研和后期效益评价。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控股公司的投资事项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或公司指定的项目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组织聘请中介机构、专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负责投资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及文档资料的汇总、
第七条投资项目应经过公司证券投资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部编制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应从公司发展战略的角度慎重决策,并在决议上签字,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决策责任。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对投资项目提出明确的投资意见,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董事会在讨论和表决的过程中,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认真检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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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保投资项目的正确性,并在有关决议上签字,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出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董事会负责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分期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第十一条公司若聘请独立董事或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投资项目应听取独立董事及战略投资委员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及战略投资委员会应对投资项目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第十二条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三条《公司章程》若规定董事长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由董事长按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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