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解题思路和依据】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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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本题目中,市政府所作的《会议纪要》决定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而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这必然会导致他们在与公交公司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他们的公平竞争权。因此他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考点】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于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则不能审查。本题目中,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纯粹是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没有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关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考生在理解该法条时,要明白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仅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职权划分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