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1【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首先,作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出;二是职权要素,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本题的难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要素。由于《会议纪要》作出后必然影响三个相对人的运营,因此,对他们的权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这一行为不是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且具有约束力。其次,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本案中《会议纪要》直接影响的是特定的人的权益,不属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答案】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