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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f(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二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七条清算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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