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
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
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f(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
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