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水平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二十五条银监会对未达到监控指标值要求的财务公司,将根据未达标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各项监管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f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适用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览表(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9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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