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还不清晰,代建合同的签订方式和内容很不规范。另外,有些使用单位对于代建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是自觉自愿接受项目代建,在代建过程中或是不积极主动配合,什么事都不管;或是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力,过多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二)代建市场尚待培育,缺少水平高、专业性强的代建主体。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代建市场处于发育期,代建主体少,尤其缺少经验丰富、水平高的代建企业,还未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三)代建服务计费无明确规定,标准偏低。目前各地的代建取费标准大多是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来执行。但建设单位管理费与代建服务费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不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以及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因此费率偏低,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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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代建单位激励机制有待完善。许多地方对于代建项目节约投资进行提成奖励,其目的是鼓励代建单位千方百计控制投资、节约建设资金。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一规定有可能对代建单位产生误导,诱使代建单位为赢取节支奖励而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从而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另外有些使用单位总是要求代建单位要尽量用完批准的投资,使两者之间产业利益冲突,造成工期拖延。(五)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组织模式,增加了工作量和行政风险。各地代建制的组织模式各异,但基本都是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使得主管部门直接面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过多陷于具体事务,增加了日常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另外,有些地方还采取政府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签订代建合同的方式,由于代建合同的内容十分详尽和繁杂,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因各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上的差异等原因而引发仲裁或行政诉讼,加大了行政风险。四、三地的做法和经验给我们的启示和借鉴通过对三地的学习考察,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我市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投资方式要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代建制只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案。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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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于通过代建制来搭建监督平台,从而确保各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形成有效的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