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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对我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05〕10号)及《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财会〔2007〕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第三条各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二)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和设施;(三)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能够完成所承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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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五)持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第四条继续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二)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三)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四)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五)近3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须持以下资第五条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料,向市财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统一向社会公示。(一)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二)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师资基本情况表(附表2)、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师资情况汇总表(附表3)(三)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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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五)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复印件;(六)用于教学的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专职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八)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九)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应当于准备举办继第六条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续教育培训前两周,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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