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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第二条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第三条责任督学基本职责: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第四条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f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第五条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第六条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第七条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第八条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第九条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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