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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04166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发布日期】20041022【实施日期】2004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
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
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确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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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下同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指评标报告、询价结果报告、竞争性谈判报告、单一来源报告,下同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采购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事宜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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