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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定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和扩面征缴任务的,由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支付;未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和扩面征缴任务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补足资金缺口后,由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支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认定工伤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驻宁中央单位、自治区区直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在市辖区的职工
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其他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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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近亲属关系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医疗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及抢
救记录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与职工受伤事故经过有关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的处
理结论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属于受到交通
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第十三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需要调
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以及
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的决定中应当载明工伤伤害部位。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或者因工受到暴力伤害以及有其他因工受
到伤害情形无法及时提供结论依据的,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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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中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可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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