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颁布日期】:2004513人民政府【法律文号】:宁政发200453号【执行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45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f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人民团体:《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
f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人事、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f(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勘验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经营范围内风险较高行业费率确定其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无具体对应项目的,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七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