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监考人员要关闭通讯工具,坚守岗位,认真巡查考场,集中精力监考。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聊天、看书报或兼做其它工作。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场,保存作弊证据并做好记录。考生违规一经确认,考试后立即报告开课教学院(系)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维持好考场的秩序,并要求考生将试卷正面朝下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清点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并于考试当天送交开课教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考试纪律第三十二条考生必须持本人的校园卡于考试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未带校园卡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第三十三条考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校园卡放在座位的右上角。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除非有特殊要求,禁止考生自带纸张进入考场。第三十四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放入书包并交给监考人员。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允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第三十五条下发试卷后,考生须仔细清点试卷,并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考生答题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第三十六条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将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