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候,笔者都在我国现有理论和规定的基础上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评析,并且给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探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可预见规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同时,也为笔者的论文研究和论述建立了实践基础,使本文在归纳总结相应准则时更具有说服力。
在第三章中笔者结合了前两章的理论研究和案例简析,对司法实践中可预见性理论在各类案件中的适用规则进行了归纳和探讨,旨在对今后诉讼、审判实务起到借鉴参考作用。但是,在论述中笔者也发现在具体的规则适用中尚存在缺陷:首先,我国没有确立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专业法律术语使得各种法规之间缺乏相互参照的价值,导致可预见规则在具体法律适用上经常出现混淆使用的情况,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对可预见规则的研究发展造成了障碍。如果立法者可以将涉及可预见性规则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并确立明确的法律术语,不仅可以使该规则在实践适用中更加清晰,还可以避免多部法律法规之间可能会产生的矛盾。其次,我国在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中缺失对违约方过错程度判断的制度,使得法院无法援引法规对恶意违约者加重惩罚,降低了对守约者的保护。如果引入过错规则和确立相应的举证责任制度可以使违约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使规则的运用更具合理性。再者,我国法律中守约方信息披露义务的缺失不利于守约方形成及时通知交易信息的良好交易习惯,在违约发生后只能通过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主张损失,严重影响了交易效率。该义务的建立可以简化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过程,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
f履行情况更加清晰,使法院裁判有据可依。最后,由于可预见性的判断具有“抽象性”以及“主观性”的特点,加上上述缺陷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办理相应案件时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应当在完善理论缺陷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审判准则,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加强对司法文书和法官“心证”内容的公开以及法官的素质培养,维护法律公信力和增加合同双方的交易信心。
关键词:可预见性;可得利益;违约赔偿;主观过错
第一章
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理分析
违约损害赔偿发生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之中,违约方是否需要承担对可预见利益损失的赔偿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因此研究可预见规则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对国内外法规以及学说的归纳和讨论,从可预见性规则的渊源、可预见性的构成和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的理论适用三个方面对可预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