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费用。经查,发现人为丢失车辆的,除全额赔偿外,还应视情况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2、车辆使用车辆调度的原则:优先保证局长和机关公务用车;工作人员因公跨区用车向局长报批;综合侨务科负责机关驾驶员、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和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属聘用人员的经班子会研究决定可以解聘。
f3、车辆维修、配置(1)车辆的维修、配置,统一在采购办定点厂家进行,在途车辆因故确需及时维修的,驾驶员及时报请局长同意后就近维修。(2)车辆维修前,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报请综合侨务科负责人确认审核,确定维修目录和价格费用预算清单,然后报请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即可修理,维修费超过1000元需报经局长同意后修理,车辆维修后的废旧配件由综合侨务科统一收回,集中处理。3车辆维修条据,需经综合侨务科负责人签字,局长审核后,方可报销。4随车配置设施、工具、资料等,综合侨务科要统一登记造册、建档,车辆移交时如数清点,并做好移交手续。4、车辆加油1车辆使用的燃油由综合侨务科统一管理,定点加油。2每月底对车辆燃油、里程、充值卡余额进行核对登记、通报,月初对车辆统一充足燃油预备金。5、车辆事故处理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交警报案,同时向局长、分管副局长和综合侨务科负责人报告并请求处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同时负责车辆保险索赔及事故善后事宜的协调处理。2因公发生交通事故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除保险赔偿以外,交通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个人赔偿20;损失在
f10005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15计加;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超过部分3分段计加;负全部责任的,予以双重赔付,但最高赔付额不超过3000元。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除保险赔偿以外的所有损失并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3发生车辆严重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综合侨务科应将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的情况报局长、副局长,根据班子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或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6、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要管理好车辆配备设施,不损坏、不丢失、不随意外借。如人为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2驾驶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3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