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作为月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上月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支付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称生育医疗费);(二)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三)生育或者流产津贴;(四)生育补助金。第十一条女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生育或者流产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不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发布执行。第十二条对生育期间或者手术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发症等)提高医疗费支出的,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f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的工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津贴形式发放。津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的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后,企业或者本人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单、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以及医疗费报销收据,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第十六条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等非生育范围的疾病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治疗休息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第十七条男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外,并按男职工所在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金。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