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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的变化为了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消除重复征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拉开帷幕。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扩大了“营改增”试点省市至10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至全国。二、“营改增”对于税收筹划因素分析1税基的变化原营业税下,对于建筑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设计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即国税函〔2006〕1245号文,文件中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营改增”普及到全国范围后,由于增值税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月的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没有直接抵扣税基概念,但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内原来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依然有效,当单位取得未纳入试点范围的抵扣减项,可以在税基里直接抵减,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开票金额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2税率的变化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为开票金额的5;“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不考虑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增值税税率为开票额的:6÷(16)566,因此只有当设计单位取得的年进项税额大于年开票金额的066时,税负才会下降。而建筑设计单位的成本主要为人力成本,进项抵扣项目很少,“营改增”后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设计单位而言,税负有所增加。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设计单位,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因此“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有所降低。3征收管理“营改增”后征税机关发生了变化,营业税由地税负责征收,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负责征收。在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上也有很大的影响,营业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增值税则是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分享。虽然试点方案中明确过渡期间试点地区“营改增”收入对应的税款归属地方,但该政策只是过渡,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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