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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构成犯罪的标准
一、要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对于201X年间11月1日之前购买驾驶证并在201X年11月1日之后接受交警部门临检时使用的情形如何进行法律判断?其购买行为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予以打击。其使用行为是否一律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刑事追究。二、基本案情201X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XX县花了1200元购买了一个伪造XX市公安局下发的B2驾驶证,并一直沿用至今。201X年2月24日,曾某某驾驶赣F8Q361白色长城轿车途经XX县收费站接受临检时,使用了该本伪造的驾驶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三、关键问题1、购买驾驶证中提供身份信息和照片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据罪的共犯。2、购买一本驾驶证自用是否应当纳入刑事范畴予以规制。3、在临检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如何判断情节严重。四、分歧意见
f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花费金钱购买假驾驶证并使用,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侦查机关即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使用假驾驶证至今,其未经国家机关考核过关的驾驶技术对社会公众、社会安全存在较高的危险程度,其行为横跨刑法修正案(九)前后,时间较长,符合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201X年2月24日接受交警部门临检时具有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行为,但被发现后予以坦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不构成犯罪。
五、辨析意见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曾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行为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有观点认为,曾某某在购买伪造的驾驶证的过程中,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个人照片等资料,客观上为该本驾驶证的伪造提供了帮助,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论处。此种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曾某某的购买行为从性质上看,不属于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共犯行为。曾某某是基于购买意图下提供个人信息和照片的,这是购买的附随行为,应该纳入购买行为予以整体评价,否则就是割裂主客观一致的纯客观判断。对此,201X年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
f的批复》中规定,“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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