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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收支增
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其中校内预算经审定后执行,部门综合预算经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涉及到调整部门综合预算的,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纵向)、其他经费拨款(房改经费、医疗经费等)。2.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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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4.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如:后勤集团上缴的收入等。6.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校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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