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管理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校内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正职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委派制。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委派、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
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2
f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办产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校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血亲关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