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3、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4、制定评标、定标办法;5、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6、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7、发出中标通知书;8、承发包合同会签,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f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3、工程量清单(视具体工程定)。4、主要材料(钢材、砂、石、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5、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6、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7、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9、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原则上按标的额的2)。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需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7天内,若投标单位有疑问,公司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招标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标底;土建项目招标标底由工程管理处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设备维修项目招标标底由设备维修部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第二十七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
f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2、标底价格作为公司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
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3、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
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第二十八条标底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应密封保存至开
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第二十九条参与工程投标单位应向公司提供以下材
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企业简历;3、自有资金情况;4、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
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5、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6、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7、授权委托书等第三十条投标单位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
为无效投标。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