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为详细、规范。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职工福利费须单设账册准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对此,有关专业人士建议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
f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提醒注意的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即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实施。当前,正在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年度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及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从而确保所得税申报工作准确、及时、完整性。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