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法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包括可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能源供应量等)、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技术经济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等。
纳入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各项目的建设方案应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提出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的措施。
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项目法人)。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县多个项目的,应提出总体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营方案。
第十二条示范县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和农业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审核内容包括总体方案可行性、项目技术工艺可行性、项目经济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和运营模式等。其中,技术工艺可行性由农业部会同
3
f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按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审定后联合批复实施方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经审定的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落实建设条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县建设需要,加强对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能源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服务农村能源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按照建设方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示范县项目建设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每季度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底前,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4
f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依据建设方案、技术管理办法以及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等,重点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运营体系等进行验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