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不予受理说明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不予受理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在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包括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第三条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补正全部内容前,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五条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六条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并且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第七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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