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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附:具体计算方法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利息。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2×迟延履行期间关于如何倍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执行实务中分歧较大。不仅不同的法院做法不一样,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做法也不一样。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一、计算的利率标准问题: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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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此复。
f“最高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还是“基准利率”确定?二、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时,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要求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些法院予以执行,有些法院不予执行。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能否一并计入总债权参与分配?有些法院允许,有些法院只计算本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发布了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此予以了明确。该批复:一、明确了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利率。实质已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规定,将利率标准为原来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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