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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区、县级市给予等额支持。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市经委根据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目标和要求,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委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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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项目评审办法,并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分类,委托不同领域(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
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度支持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二)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
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47
f(一)申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程序1市经委根据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工作安排,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布置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企业申报。2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见附表1、2),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3市经委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区、县级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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