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穗经20042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实施日期】20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经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商业局印发穗经2004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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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扶持对象为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四条市经委牵头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市经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分别对所属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采用评审制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三)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四类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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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一)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
数额的贴息,用于贴息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80;(二)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用于补助的资金占专项
资金总额20;(三)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九条凡纳入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