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讨论,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一)在封山育林期内,盗伐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盗伐滥伐林木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砍柴、狩猎、剥树皮、挖笋、掘根、烧制木炭、采掘树木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罚款。
(三)未经县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以及有其它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f(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在野外从事烧荒、烧纸、野炊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移动或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费用赔偿损失,并按每个界桩标处以105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3倍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取缔无证木材加工厂,规范有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凡发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社会上的无证木材,一经查实,除没收无证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以木材价款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加工许可证。
(九)未取得采集证非法采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挖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罚款。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另处50至2000元的罚款
f(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没收猎物,并处猎物价值5倍至8倍罚款;非法运输、携带、收购、销售重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与实物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
闪石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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