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七条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f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