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进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同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到被挂牌单位的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在验收,审查合格的,对该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审查验收前,应当由专家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的专项评审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审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第十一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重大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告。
f公告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部位、场所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时间、责任人、责任单位等。第十二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次月5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第十三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专门用于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本地区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