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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一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与整治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于每月2日前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f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其中,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六个方面内容。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保证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整改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f第九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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