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办法》的通知
苏安办〔2011〕25号各市安委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f应当全部或者局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个等级: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理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