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终止而产生损失的索赔权。
B、但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未按期开工,超过约定期3天的;施工期间,无正当理由擅自停工的;或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项目材料款和人工费的垫付,因无能力履行施工项目,而被省行取消施工资格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并不必支付承包人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同时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232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部分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A、合同签定后,工程开工前,如发包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为部分违
约,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
B、工程施工后,发包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向
承包人支付减项金额10的违约金。
233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验收标准,同时,工期不得顺延。
(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期完工,延误工期按每延误1
天,扣留工程款1‰和保证金1%。并且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均由
承包人负责。
24争议
24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选择:(
)
(1)请发包方所在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2)向发包方所在的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向发包方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5、针对承包人的奖罚措施
251激励措施
a、承包人如按合同工期完工,并经省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行向省行
逐级上报工程决算,省行组织进行审计后,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将审定后的工程
款项划转承包人帐户。
b、在工程验收评价标准中合同工期将作为考核内容之一,权重占比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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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52处罚措施施工总体要求自行协调,营业网点装修承包人如未按照合同规定工期完工和约定供货期供货,每延误1天,扣留工程款1‰和保证金1%。26、承包人与其他供应商相互约束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要与省行指定供应商按需求及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时间和数量。对于因承包人提出供货需求延迟的原因而造成贻误工期的,其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27工程分包27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28不可抗力2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