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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措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第三十六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油烟、烟尘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
责,迅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第三十八条染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九条事故的发生。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必须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四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或者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二)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四)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有关事故发生的书面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责任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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