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各市经贸委(经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5号)和《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的要求,我委拟定了《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
作,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扩建和改建下同)项目进行用能状况评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办法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f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节能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第五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节
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核发《浙江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第六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万元;(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