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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节能函【2011】950号各市经信委(经委):各市经信委(经委):现将《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是指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国家或地方人民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府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并且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项目用能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第四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由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上述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可由各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第五条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备案登记内容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
f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第六条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业项目,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共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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