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计划实施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f第十八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应当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污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排放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的申报后应当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核定,根据区域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采率,实行清洁生产。不得采用国家禁止的或者明令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对采用国家禁止的或者明令淘汰的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煤炭开发单位应当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循环利用,确需排放的,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煤炭开发单位应当设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堆煤场和排矸场,不得随意堆放煤炭和煤矸石。煤炭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煤炭、煤矸石自燃。
第二十四条煤炭集装台(站)的设立应当按规定远离城镇或者居民区,煤炭运输、装卸、储存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抛撒措施。
第二十五条石油开发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整、清洁卫生,在井场四周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和防洪渠道,在井场内设置防渗漏的油污回收池和排污池。
f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等含油污染物应当回收处理,禁止掩埋。
第二十六条石油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原油集中脱水设施,对原油进行脱水。脱出的废水应当回注,不得外排。
第二十七条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钻井和井下作业应当使用低毒低碱化学泥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输油、输气管线的安全管理,对输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