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八号)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7日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章总则
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加工。
f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和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公安、工商、国有资产、煤炭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重点地区派驻人员,加强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地质状况的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在编制有关区域主体功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