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清册等,做到帐、册、物相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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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织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三条班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按照规程和使用规则要求,合理配置、使用安全工器具,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部门、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属安全工器具的全过程管理。第十四条职工在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工器具。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安全工器具的要求,有权对安全工器具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三章
配
备
第十五条各企业必须根据本企业生产流程作业特点和安全防护要求,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安全工器具。第十六条安全工器具的选择应根据各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强度和安全工器具的防护性能,按照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规定要求,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配备,并应满足实际工作中风险控制要求。第十七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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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具。如已配备的安全工器具在其他环境(工种)作业不适用时,应另配备或借用所需的安全工器具。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保证安全工器具配备所需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第十九条除生产作业人员之外,生产管理、保卫、安全检查及实习、外来参观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作业区域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第二十条安全工器具颜色、规格、标识等应符合集团公司火力、水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安全工器具,按照预案中规定的数量、种类配备,妥善保管,确保满足应急需要。
第四章
购置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安全工器具必须选用合格产品,并应有设备铭牌和“三证一书一标志”,即产品许可证、出厂试验合格证、产品鉴定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二十三条安全工器具采购合同应明确供货单位的责任:(一)必须对供货的安全工器具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四)根据用户需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