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物管〔2005〕14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附件1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在退出中的交接工作,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前解除合同,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前解除合同,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防止损失产生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指导工作。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应依法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意见规定的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认真依法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第七条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并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性、持续性、长效性,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管理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管理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重
f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予以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一)在解除合同90日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