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涉及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
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第三条人。第四条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学校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公共卫生事件真实情况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责任
f(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公共卫生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其他对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清原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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