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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卫生管理责任,确保卫生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一校长是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卫生安全工作负总责。二学校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分管的各项工作负责。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具体划分学校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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