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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第四章预算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科技部编制项目预算通知后,应当组织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并按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编制完毕后报送科技部。第十三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项目预算编制时要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外方投入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其它货币资金等。外方投入经费是指外方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货币资金,以及设备、人员、技术等非货币资金投入不列入来源预算,但应在来源预算说明中予以明确,包括外方各种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外方投入与合作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分享的关系。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和外方投入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编制项目预算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应当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由中方享有全部产权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产权的科技资源和成果,应当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共享方案及使用方案。第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财务管理专家、同行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并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评。
f第十五条科技部按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并抄送项目推荐部门。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重大项目应分年度滚动安排。第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科技部下达的项目预算及项目立项批复后,即为项目承担单位。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十七条科技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与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是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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