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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
f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经费不支持国内成熟技术产业化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