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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第三种模式,控股合并。对方的壳依然存在,而且也不需要将对方的资产交割给合并企业。这三种模式在经济意义上本质上是类似的,只是法律形式不同而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对这三种经济意义相同的模式,给予了相同的增值税待遇。
第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否则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而转让资产组合,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于资本本身决定,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到底什么是资产组合,个人认为应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组合的概念。当然,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看到的案例也全部都是资产组合的转让,否则也就不属于资产重组了!到底是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是区别资产重组与一般大宗资产交易的关键之处。
第四,明确无论是全部资产组合,还是部分资产组合的重组交易都可以享受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这一条的力度也很大,一步到位,否则纳税人如果只是部分资产的剥离,还要做所谓的先分立,后重组的无谓税收筹划。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的该项规定,使得一切变得很简答。假使2005年的黄河尼那水电站事件发生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的政策环境下,就不会被征税了。
第五,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未交待清晰,可能会留下争议。例如,假如大连银牛公司借壳重组案例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大连银牛公司资产价值1亿元,同时大连银牛公司有留抵税额5000万元,对大连银牛将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都出售给母公司保留上市公司壳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留抵税额,是否应该带着走呢?从道理上来看,当然应该带着走,但是文件没有说清楚,可能会引起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f再如:大连铜牛公司资产重组交易中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该项资产价值1亿元,大连铜牛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那么该部分交易是否能够带走一半的留抵税额呢?具体带走的比例又应该如何计算?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第六,政策自2011年3月1日执行且具有追溯力,这一条款很重要。自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下发以来,笔者研究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公告,凡是借壳上市的案例,为了腾出净壳,将原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出售出来,是必经之路,如果严格执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意味着都要补缴天价税款,笔者年前正在处理的一个针对中石化旗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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