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补交。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
f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标准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可为同房异产,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直管公房产权。无能力缴纳直管公产、单位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分别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自建自住,房、户对应,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无偿拆除。
第十七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对补偿款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第十八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第十九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
f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第二十条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三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
计算。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房屋安置手续的,停止发放r